(2012年7月2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办发〔2012〕102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本省规模内各级党委(党组)提拔任用或经有关组织选举、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治理、严格监督,体贴敬服、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凭据干部治理权限进行。省纪委卖力对新提拔或转任的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市(州)纪委卖力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县(市、区)纪委卖力对新提拔或转任的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各部分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卖力对同级党组(党委)新提拔或转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一般接纳集中谈话的方法,每年1—2次。情况特殊的,可接纳个体谈话的方法。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划定,并接纳一定的方法进行廉政规则知识测试;

(二)旅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寓目警示教育片;

(三)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签订《廉政允许书》;

(四)纪委(纪检组)卖力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凭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解。

第七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凭据划定积极加入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可加入的,须征得有治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卖力人同意,事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事情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计划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分相同衔接,配合实施。

第九条 廉政谈话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十一条 本步伐由省纪委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转自甘肃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