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增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催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划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法了解情况、催促整改、提醒问题或申饬警示的一种监督步伐。

第三条  约谈凭据内容和性质分事情约谈、提醒约谈和申饬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事情约谈:

(一)重要事情安排或领导指示需要劈面转达的;

(二)重点事情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劈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事情需要催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明一般性事情问题需要催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革新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安排和重点事情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步伐不具体,事情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保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纠正过失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申饬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敷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敷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划定和省委“双十条”划定精神不敷坚决,统领规模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统领规模内多次爆发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实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申饬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接纳个体或集体约谈的方法,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分级实施。

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分主要卖力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分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卖力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卖力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事情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凭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申饬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分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合进行,加入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纪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纪录经约谈工具签字确认后,装入自己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条  提醒约谈、申饬约谈应当凭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分凭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明以及群众反应、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担领导审核。

(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分向约谈工具发送《约谈通知书》,见告约谈人和约谈时间、所在。

(三)约谈人凭据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工具说明谈话原因,指出保存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工具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工具标明态度。

第十条  对催促整改、提醒、申饬的问题,约谈工具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工具如实说明情况,证据质料充分,证实反应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工具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蜕化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治理室。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工具泄露不应见告的情况;不得容隐、袒护约谈工具;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工具保存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工具必须凭据《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所在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工具拒不平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规则,搪塞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攻击抨击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凭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十五条  本步伐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转自甘肃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