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规范组织处理事情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 ,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组织处理事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落实从严治理监督要求 ,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 ,催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始终做到忠诚洁净继续。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组织处理 ,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接纳的岗位、职务、职级调解步伐 ,包括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

第四条 组织处理事情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卖力;

(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本划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当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领导职务的干部 ,以及国有企业中担当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治理监督等事情中发明领导干部保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 ,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 ,或者向组织(人事)部分提出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体现、履行职责、事情作风、遵守组织制度、品德品行等方面 ,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 ,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 ,保存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 ,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别党中央坚持一致 ,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过失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摆荡 ,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 ,搞封建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违规加入宗教运动、信奉邪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力 ,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 ,不敢斗争、不肯继续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五)事情不卖力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治理 ,泛起重大失误过失或者爆发重大生产宁静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宁静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事情不作为 ,搪塞塞责、庸懒散拖 ,恒久完不可任务或者严重贻误事情的;

(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 ,群众意识冷淡 ,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 ,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效劳不公、作风不正 ,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八)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突出 ,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盲目举债 ,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掉臂阵势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事情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运动 ,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平从党组织凭据事情需要作出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爆发不良结果 ,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治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治理制度 ,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诬告陷害、攻击抨击他人 ,制造或者散布谣言 ,阻挠、压制检举控告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划定的;

(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推进革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泛起失误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泛起失误 ,为推动生长泛起无意过失 ,结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 ,以及已经履职尽责 ,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 组织处理一般凭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考核实。组织(人事)部分对领导干部保存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考核实 ,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与领导干部自己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 ,可以不再进行视察。

(二)提来由置意见。组织(人事)部分凭据调考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 ,以及领导干部一贯体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三)研究决定。党委(党组)召开集会集体研究 ,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治理的领导干部 ,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组织(人事)部分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自己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 ,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 ,在1个月内治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解职务、职级、人为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 ,凭据有关划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果真的组织处理 ,凭据有关划定予以果真。

第十一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凌驾6个月。受到调解职务处理的 ,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告退、免职处理的 ,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2年内不得担当高于原职务条理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 ,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凭据影响期长的划定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 ,当年不得评选种种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凭据以下划定执行:受到调解职务处理的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处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凭据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告退、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 ,可以凭据事情需要以及自己特长 ,安排适当事情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平的 ,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 ,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以书面形式见告干部自己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平的 ,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分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治理并作出回复 ,情况庞大的不凌驾3个月。

申诉期间 ,不绝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保存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禁绝确的 ,应当重新调考核实。处理不当的 ,应当实时予以纠正。须要时 ,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质料和纠正质料归入自己干部人事档案 ,凭据事情需要抄送有关部分。

第十五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 ,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增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治理和体贴关爱 ,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事情状况 ,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事情。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 ,影响期满 ,体现好且切合有关条件的 ,凭据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划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划定制定相关划定。

第十八条 本划定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