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部令

第 2 号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奖励步伐》已经2022年4月29日国家宁静部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文清

2022年6月6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奖励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勉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规范危害国家宁静行为举报奖励事情,发动全社会力量配合维护国家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国家宁静机关在法定职责规模内对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对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的公民实施奖励,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宁静观,坚持国家宁静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事情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向国家宁静机关举报:

(一)拨打国家宁静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二)登录国家宁静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向国家宁静机关投递信函;

(四)到国家宁静机关劈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宁静机关报告;

(六)其他举报方法。

第五条 公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法。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提倡和勉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国家宁静机关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因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举报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宁静机关请求予以;。国家宁静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法接纳有效;げ椒。国家宁静机关认为有须要的,应当依职权实时、主动接纳;げ椒。

第七条 国家宁静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分,协和谐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的渠道方法、典范案例、先进事迹等进行宣传,制作、刊登、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宣布道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增强公民维护国家宁静意识,提高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工具,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宁静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宁静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宁静机关查证属实,为防备、制止和惩办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孝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纷歧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括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视察发明新的危害国家宁静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切合执规律则规章划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凭据下列规则进行奖励认定: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划分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序次以国家宁静机关受理举报的挂号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宁静机关凭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水平、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奖励品级,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给予精神奖励的,宣布奖励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

征得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以发放奖金方法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防备、制止和惩办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孝敬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二)对防备、制止和惩办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孝敬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三)对防备、制止和惩办严重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发挥重着述用、作出重大孝敬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对防备、制止和惩办严重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发挥特别重着述用、作出特别重大孝敬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关于切合本步伐划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举报查证属实、依法对危害国家宁静行为作来由置后30个事情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凭据本步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认定奖励品级,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以适当方法将奖励决意见告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见告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凌驾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宁静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在做好宁静保密事情的前提下举行奖励仪式。

第十八条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奖励经费按划定纳入国家宁静机关部分预算。

第十九条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增强对举报奖金的发放治理。举报奖金的发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质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运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宁静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法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切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切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划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滋扰国家宁静机关事情的;

(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事情秘密,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划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取消;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不实时向国家宁静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国家宁静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攻击、抨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人员举报实施奖励,适用本步伐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