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办发〔2012〕99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以完善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的检查步伐(试行)》(中纪发〔200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检覆按核事情(以下简称检覆按核事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事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卖力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覆按核事情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目标,发挥检覆按核的导向、增进和包管作用,催促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为推动科学生长、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提供有力包管。

第四条 检覆按核事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民主果真,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覆按核的规模是:市(州),省直部分、单位,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内设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可凭据需要确定重点检覆按核单位。

检覆按核的工具为上述规模内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包括班子成员中的省级领导干部和现役军人)。

第六条 检覆按核事情除换届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检覆按核事情可与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事情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巡视事情相结合。当年已被省委巡视组巡视过的地区和部分(单位)不再重复检覆按核。

第二章 检覆按核内容

第七条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重点检覆按核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社会生长和业务事情紧密结条约研究、同安排、同落实的情况;牵头单位履行主抓责任,协办单位凭据职能分工完成所担负事情任务的情况;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和谐催促检查落实反腐倡廉事情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情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凭据事情分工,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领导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划定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第八条 在推进反腐倡廉事情方面,重点检覆按核以下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包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安排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增强作风建设,坚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情况,特别是增强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事情作风的情况。

(三)增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布道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品德防地的情况;

(四)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执行力的情况;

(五)强化监督制约,包管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革新,从源头上防治糜烂的情况。

(七)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八)坚持惩办糜烂强劲势头,核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九)增强下层党风廉政建设,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覆按核的事情。

第九条 在惩办和预防糜烂长效机制建设方面,重点检覆按核以下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1〕97号),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整体功效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增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情况;

(二)健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安排执行情况按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包管机制,增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建设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廉政危害防控事情相关划定,逐步形成糜烂预警机制,不绝完善革新推进机制,增强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健全糜烂案件实时揭露、发明、查处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理机制,增强反腐倡廉惩办制度建设的情况;

(五)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增强纠风事情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

(六)落实和完善反糜烂领导体制和事情机制、形成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事情协力,组织人民群众加入反腐倡廉建设,运用多种步伐系统治理糜烂等情况。

第三章 检覆按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据省委的安排要求,制定年度检覆按核事情实施计划,细化检覆按核的规模工具、重点内容、要领办法、评价标准和事情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自查。由各地各部分各单位组织对外地本部分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并填写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事情自查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点检覆按核。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覆按核组,接纳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观察、专项检查和民主测评、个体谈话、问卷视察等方法,对市(州)和省直部分(单位)进行检覆按核。

(一)宣布预告。领导小组提请省委向被检覆按核单位下发检覆按核通知;检覆按核组通过一定的方法在被检覆按核单位宣布检覆按核预告,宣布检覆按核的时间、工具、内容及检覆按核组联系方法等事项。

(二)述职述廉。由检覆按核组组织,被检覆按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接纳召开干部大会或提供书面质料两种方法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遵守《廉政准则》的情况,以及保存的突出问题和革新步伐等。领导小组可结合每年的反腐倡廉事情实际确定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须要时也可点题述职述廉。

(三)民主测评。由检覆按核组组织党员干部以无记名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辨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自律划定、增强作风建设及事情效果等方面。

民主测评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不了解”五个层次。民主测评表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发放,大会结束时由检覆按核组统一收回汇总。

市(州)加入民主测评的规模是: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州)委委员,市(州)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州)党委事情部分、政府组成部分和部分市(州)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卖力人,中央和省驻外地部分、单位主要卖力人,县(区、市)党委、政府、纪委主要卖力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近年退休的担当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加入的人员。

省直部分(单位)加入民主测评的规模是:被检覆按核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卖力同志,近年退休的担当过本单位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人数较多(凌驾200人)的单位,加入人员规模由检覆按核组商被检覆按核单位确定。

(四)问卷视察。凭据事情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问卷视察,主要了解被检覆按核单位反腐倡廉事情效果及群众满意度。问卷视察可委托统计部分实施或在检覆按核时由检查组实施。

市(州)加入问卷视察的规模一般为下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其他需要加入的人员。省直部分(单位)加入问卷视察的规模一般为事情效劳工具和有关方面人员。加入民主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加入问卷视察。

(五)个体谈话。检覆按核组同被检覆按核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个体谈话,进一步了解被检覆按核单位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保存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市(州)个体谈话的规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部分市(州)直部分主要卖力同志,县(区、市)党委、政府、纪委主要卖力同志,其他要求谈话的人员。

省直部分(单位)个体谈话的规模是: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卖力同志,其他要求谈话的人员。

(六)实地观察。检覆按核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下层、现场观察、随机询问以及专项视察等方法,检考核实有关情况。

(七)汇总剖析。检覆按核组对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剖析,形成检覆按核报告,提出开端评价意见。

对检覆按核历程中发明和群众反应的重大问题,由检覆按核组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检覆按核结果评定

第十三条 检覆按核事情结束后,领导小组通过召开汇报会等方法听取各检覆按核组事情情况汇报,研究检覆按核评价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覆按核组检覆按核情况进行统一汇总,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及相关方面的意见,比照年度检覆按核实施计划的评价标准,提出检覆按核结果的开端意见,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检覆按核结果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评定为“好”等次的数量原则上不凌驾被检覆按核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在现职岗位任职缺乏半年的领导干部,检覆按核等次评定由检覆按核组结合现单位检覆按核情况和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价意见提出建议。

离岗培训、挂职锤炼、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视察处理的领导干部,不加入当年的检覆按核。

第十六条 在检覆按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担领导均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市(州)党委、政府事情部分主要卖力人和省直部分(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卖力人涉嫌违纪违法被外地、本部分(单位)之外的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市(州)党委、政府事情部分主要卖力人和省直部分(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卖力人因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受到上级主管部分问责的;

(四)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90%的。

第十七条 在检覆按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担领导均不得评定为“较好”以上等次:

(一)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分的;

(二)本单位效能建设考评缺乏格的;

(三)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75%的。

第十八条 在检覆按核中,领导班子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纪委(纪检组)卖力人不可评定为“好”等次。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综合剖析各地各部分各单位的年度自查和重点检覆按核情况,形玉成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第五章 检覆按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委对检覆按核结果在一定规模内通报,总结推广经验,指出保存问题,催促革新事情。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一定方法向被检覆按核单位反响检覆按核情况,被检覆按核单位应实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响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覆按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办、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检覆按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纪委(纪检组)卖力人当年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检覆按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和次年度不可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检覆按核评定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个年度检覆按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辨别凭据有关划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保存严重问题的,由省纪委凭据有关划定进行责任追究或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检覆按核结果归入自己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步伐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事情领导小组卖力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内容转自甘肃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