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8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发〔2008〕76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 进一步完善强化预防、实时发明、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管事情机制,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资金治理和干部人事事情等方面的用权行为,切实包管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用权、民主用权、依法用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实施纲要》等执规律则的有关划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事情部分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划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正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第二章 规范用权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作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新任职领导干部在一年内必须加入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国家财经规则、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政策规则、廉洁自律有关划定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卖力人,组织部分在任前谈话时应明确提出依法用权的要求。
第五条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卖力相结合的制度。各级党政正职卖力全面事情,一般不具体分担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等事情。领导班子成员要凭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凭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划定,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决策程序,确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规模与标准。凡列入议事规模的内容,必须凭据划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现象。
第七条 涉及重大问题或事关全局、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意视察、果真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地方代表评议、可行性评估等程序,在民主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计划,提交集会集体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体征求意见等方法取代集体议事和集会决定。有关执法和党内规则明确划定应提交人代会、党代会、全委会或有关集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集会通事后再组织实施<嵋槭戮霾呤,党政主要卖力人实行末尾亮相。
第八条 凭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增强对制定、宣布规范性文件的治理。制定面向社会实施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时,不得无执规律则依据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所有规范性文件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宣布,未经宣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治理的依据。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情,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公示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越权行政,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治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严格凭据公共财务的要求,坚持依法理财,推行精细化治理,确保财务资金的规范性、宁静性和有效性;平糠衷に恪⒐饧惺崭丁⒄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治理等财务革新步伐,引入听证、咨询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包管财务资金的使用切合执法、规则和有关政策的划定。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及有关划定,大力推进干部人事事情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工具,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议题时,提前由组织人事部分听取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讨论、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不切合任职条件的不讨论、任职质料不齐全的不讨论、大都群众不拥护的不讨论、群众反应问题未查清的不讨论。票决干部时,差别意票和弃权票凌驾应到会人数30%的,应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接纳集中检查、随机抽查、专项视察、专项述职和自查等方法,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以及执行议事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促保存问题较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时整改。同时,增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党政机关直接从事人财物治理、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督等岗位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同一岗位事情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职务晋升、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手续交接制度。各地各部分(单位)行政主要卖力人在离任审计结束一个月内,应书面对任期事情、基建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单位资产状况等重要事项治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事情事项;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相助、典质、担保等事项的条约、协议及其变换的书面质料;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分、单位及相关部分、单位呈报的种种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完整的书面质料,包括集会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解和变换、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分担的下属单位的财务、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节余情况、债权、牢固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欠债情况,包括银行借贷、征地款、税费等;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典质、允许情况;
(八)任期内已爆发、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九)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电脑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移交的珍贵物品;
(十)其他有须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事情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主要卖力人离任手续交接事情由纪检机关、组织部分委托审计、财务部分组织实施,监察部分监督移交。其他班子成员离任手续的交接由外地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凭据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的考察、交流等出访运动,严禁就同一目的或内容重复出访。因公出访必须按干部治理权限逐级审批并按划定报告备案,不得因公出国治理因私护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加大对领导干部违规用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确保责任追究恰当准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接纳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惩办等方法。组织处理接纳限期整改、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解考核等次、调解职务、停职检查、责令告退、免除现职等方法;党纪政纪处分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纲纪划定治理;依法惩办按国家有关执法、规则执行。依照执法、规则须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划定。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及司法机关卖力实施。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可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结果或影响的,按党纪处分的有关划定处理。在较长时间或多个岗位均不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经两次批评教育仍不可纠正的,调解其职务或免除现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划定,有贪污行贿行为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执法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因违反廉洁自律划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凭据问题的性质和水平同时进行须要的组织处理。爆发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党政组织或单位应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保存的问题;问题严重的,调解或免除主要领导、分担领导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拔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由此获得的荣誉应予取消。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划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造成严重结果的,在选举中进行非组织运动的,依据有关执法、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分可凭据本划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内容转自甘肃纪检监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