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治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包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监察官的治理和监督,包管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正当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步队建设,推进监察事情规范化、法治化,凭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治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洁净继续的监察官步队。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执规律则授权或者委托治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统领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事情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事情人员的监督治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划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继续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楷模。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执法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包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凭据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执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品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执法划定由监察机关统领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进行视察;

  (四)凭据监督、视察的结果,对治理的监察事项提来由置意见;

  (五)开展反糜烂国际相助方面的事情;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规模内对所治理的监察事项卖力。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目标政策、重大决策安排;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执法;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继续、敢于监督,坚决同糜烂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包管监察工具及有关人员的正当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事情质量和效率;

  (六)守旧国家秘密和监察事情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品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执法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事情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包管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工业和住所宁静受执法;;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法划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当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执法、规则、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视察、处理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执法划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划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步伐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监察官:

  (一)因犯法受过刑事处分,以及因犯法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二)被取消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的;

  (三)被免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工具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可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正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事情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接纳考试、考核的步伐,从切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接纳果真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步伐。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凭据监察事情需要,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切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当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凭据监察事情需要,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切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当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免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免职,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凭据治理权限和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执法划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换不需要保存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告退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人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事情需要兼职的,应当凭据治理权限批准,可是不得领取兼职酬金。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当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实行地区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伉俪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分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品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品级简直定,以监察官担当的职务职级、德才体现、业务水平、事情实绩和事情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品级晋升接纳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孝敬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品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步伐,由国家另行划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品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凭据有关划定担负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增强监察学科建设,勉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告退,应当由自己书面提出,凭据治理权限批准后,依照划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划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事情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解监察官品级、人为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自己。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事情中有显著结果和孝敬,或者有其他突失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体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效果显著的;

  (二)在视察、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和孝敬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避免和消除重大危害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结果突出,对监察事情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劳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凭据有关划定治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规范事情流程,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执法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实时视察处理,并将结果见告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第四十四条 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分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实时视察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凭据划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增强和革新监察事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探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关于上述行为,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实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挂号备案。

  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视察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关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实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挂号备案。

  第四十七条 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工具、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工具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当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治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规模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事情秘密。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治理划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事情相关联且可能爆发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当原任职监察机关治理案件的诉讼署理人或者辩护人,可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署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当诉讼署理人或者辩护人,可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署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划定。违反划定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怙恃、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当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治理案件的诉讼署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执法效劳。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行贿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明的问题没有发明,或者发明问题不报告、不处理,造成卑劣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理问题线索,发明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质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视察事情、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视察事情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质料的;

  (七)对被视察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吵架、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八)违反划定接纳视察步伐或者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划定爆发办案宁静事故,或者爆发宁静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理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法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步队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视察、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凭据治理权限和划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结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或者对案件处理泛起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包管

  第五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划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划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体例调解需要调解事情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事情的;

  (五)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凌驾法定职责规模的事务。

  对任何关预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纪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凭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宁静受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攻击抨击。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抨击陷害、侮辱诋毁、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办。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诋毁,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实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自己及其近亲属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接纳人身;ぁ⒔固囟ㄈ嗽苯哟サ刃胍;げ椒。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行国家划定的人为制度,享受监察官品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包管、福利待遇。监察官的人为及品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划定。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划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划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划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 关于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视察处理,并将视察处理结果实时见告自己。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自己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平的,可以依照划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过失的,应当实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致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攻击抨击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治理制度,本法已有划定的,适用本法的划定;本法未作划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规律则的划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监察官制度,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