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通过 凭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集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档案治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事情,有效;ず屠玫蛋福岣叩劝感畔⒒ㄉ杷剑平抑卫硖逑岛椭卫砟芰ο执泄厣缁嶂饕迨乱敌Ю停贫ū痉。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ぁ⒗眉捌浼喽街卫碓硕视帽痉。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已往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运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存价值的种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差别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事情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档案事情,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将档案事业生长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生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事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宁静,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さ蛋傅囊逦瘢碛幸婪ɡ玫蛋傅娜ɡ。
第六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立异,增进科技结果在档案收集、整理、;ぁ⒗玫确矫娴淖陀τ茫贫蛋缚萍冀。
国家接纳步伐,增强档案宣布道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勉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相助。
第七条 国家勉励社会力量加入和支持档案事业的生长。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ぁ⒗玫确矫孀龀鐾怀鲂⒕吹牡ノ缓透鋈耍揪莨矣泄鼗ǜ璞硌铩⒔崩。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档案事情,卖力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计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情,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卖力治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人员卖力治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凭据档案治理需要,在职责规模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事情。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种种档案馆,是集中治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卖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担规模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增强档案事情人才培养和步队建设,提高等案事情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十二条 凭据国家划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事情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存价值的下列质料,应当纳入归档规模:
(一)反应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运动的;
(二)反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效劳运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应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效劳运动的;
(四)反应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运动、经济科技生长、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情况的;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规模生存本单位相关质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质料,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人员移交,集中治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划定不得归档的质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按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划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果真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生存政府信息的单位治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果真事项的档案凭据档案利用划定治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爆发机构变换或者取消、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凭据划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置、代存等方法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生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治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相互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配合研究、编辑出书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治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配置适宜档案生存的库房和须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宁静;接纳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治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宁静事情机制,增强档案宁静危害治理,提高等案宁静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治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换息争密,应当依照有关守旧国家秘密的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治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生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定。
禁止改动、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生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切合要求或者保存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宁静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可以给予资助,或者经协商接纳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宁静的步伐;须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效劳的,应当与切合条件的档案效劳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效劳的规模、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效劳治理制度,遵守有关宁静保密划定,确保档案的宁静。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运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ぁ⒗檬虑榛。
档案馆应当增强对突发事件应对运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运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宣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宁静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勉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法按期宣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绝完善利用规则,立异效劳形式,强化效劳功效,提高效劳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立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当。
单位和个人持有正当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划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分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分应当实时视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见告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凭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事情的需要,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生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配合卖力。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卖力,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当。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宣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宣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宣布。
宣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不得损害国家宁静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凭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执法、规则、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当。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增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书档案质料,在差别规模内刊行。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治理的划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勉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运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生长中华优秀古板文化,继续革命文化,生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生长计划,包管电子档案、古板载体档案数字化结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宁静生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接纳步伐包管档案信息宁静。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古板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治理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古板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切合宁静治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宁静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卖力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生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效劳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分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分依照执法、行政规则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事情责任制和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事情人员治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宁静包管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事情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分凭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切合宁静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质料,询问有关人员,纪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明本单位保存档案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调解步伐,消除档案宁静隐患。爆发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实时向档案主管部分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分发明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保存档案宁静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宁静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分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实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凭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事情,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有关机关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缮写、复制、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不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改动、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划定归档或者未必期移交档案,被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七)不按划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保存档案宁静隐患而不接纳调解步伐,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保存档案宁静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爆发档案宁静事故后,不接纳抢救步伐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视察的;
(十)档案事情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睿愿鋈舜ξ灏僭陨衔迩г韵碌姆?。
档案效劳企业在效劳历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睿愿鋈舜ξ灏僭陨衔迩г韵碌姆?;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分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睿愿鋈舜ξ灏僭陨衔迩г韵碌姆?;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业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档案事情,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治理步伐。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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